(2009)杭萧商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俞××、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俞××,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200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杭州市××区市心中路××一、二层。负责人陆×。委托代理人王××、余×。被告俞××。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俞××、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