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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俞××、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俞××,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200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杭州市××区市心中路××一、二层。负责人陆×。委托代理人王××、余×。被告俞××。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俞××、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