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宗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宗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明、申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典,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宗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