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薇与陈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薇,陈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赵薇,经商,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街5-1-14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委托代理人胡水清。被告陈旭光,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塘坞。身份证号码:××原告赵薇诉被告陈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银花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日、2009年8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薇的委托代理人赵薇,被告陈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薇诉称,200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008年9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承诺从2008年10月份起,每月至少归还原告2000元。嗣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旭光辩称,我没有向赵薇借过款。我与赵薇原来是同居关系,我没向她借过钱,而且我还每个月给她钱用。前面2万元的借条是我写的,但这笔钱我已经还过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忘记了。后来的确写过一张11万元的借条,借条的主文内容是她写的,签字是我签的。签字后,我也付过一些钱,但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薇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陈旭光”2008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2万元,并由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旭光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赵威”200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赵薇借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8年9月17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陈旭光计划还款从2008年10月份起,每月归还最低额度最低贰仟元整,最高不限。”嗣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提供的收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本达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异议,并曾申请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由于陈本达已死亡,无法采集到相应的鉴定样本,故该鉴定无法进行。被告以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为由,不足以抗辩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薇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旭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时效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