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王××(开)已归还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2639.50元,由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