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潘艳丽与绍兴龙杰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丽,绍兴龙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潘艳丽。被告绍兴龙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滨路。法定代表人孙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丽诉被告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艳丽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艳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艳丽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