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泰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娇凤与陈强华、陈华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娇凤,陈强华,陈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温泰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曾娇凤。被执行人陈强华。被执行人陈华旭。申请执行人曾娇凤与被执行人陈强华、陈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泰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娇凤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强华、陈华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华、陈华旭在2008年12月10日前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娇凤借款人民币22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8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875元、执行费3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强华所有的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虎贝乡东源公路水泥路面建设指挥部工程款170000元。在相继偿还了本院另案执行的(2008)温泰执字第356、357、358号案款,余款60228元用于清偿本案。在优先扣除了本案诉讼费4875元、执行费3545元后,截止2008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曾娇凤尚有本金185882元及相应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得到受偿。另查明,在本辖区内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处分,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泰执字第4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