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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67号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胜。被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号。法定代表人蒋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