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井西、潘灵敏为与潘井西、潘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井西、潘灵敏为,潘井西,潘灵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2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建荣,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北洋支行信贷员。被告:潘井西,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570929171,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路一区40号。被告:潘灵��,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103217x,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路一区7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井西、潘灵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於建荣、被告潘井西、潘灵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黄岩联社)因被告潘井西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潘灵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经协商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3月5日��2008年7月5日,月利率为8.16‰;若逾期还款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原黄岩联社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请求判令被告潘井西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的利息4569.60元和从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24‰计算),被告潘灵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潘井西答辩称,借款事实,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潘灵敏答辩称,为被告潘井西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浙银监复(2008)614号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及被告潘井西的户籍证明、被告潘灵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潘井西由被告潘灵敏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尚欠2007年3月5日至2008年7月5日止的利息4569.60元的事实。被告潘井西、潘灵敏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两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岩联社与被告潘井西、潘灵敏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黄岩联社按约向被告潘井西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潘井西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潘灵敏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黄岩联社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告要求被告潘井西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潘灵敏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井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支付自2007年3月5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潘灵敏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元,依法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潘井西负担,被告潘灵敏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