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华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华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县金堆。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