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化学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化学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11元,由湖州××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