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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文徐与黄小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徐,黄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陶文徐。被执行人黄小霞。申请执行人陶文徐与被执行人黄小霞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温泰三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文徐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6月中旬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经查询房管、土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于2009年8月7日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因其目前在外务工,没有积蓄,表示余款30000元在2009年底回家时支付。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执行调查材料及执行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小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