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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朗艳萍、邱惠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艳萍,邱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日峰,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朗艳萍。被执行人邱惠正。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朗艳萍、邱惠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朗艳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337.3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910元。被执行人邱惠正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5月26日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朗艳萍、邱惠正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朗艳萍、邱惠正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的确切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及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朗艳萍、邱惠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