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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赛华斌纺织有限公司、王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诸暨市赛华斌纺织有限公司,王越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75号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晨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卫勤。委托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赛华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火烧王村。法定代表人:王越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越明,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火烧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赛华斌纺织有限公司、王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丰荣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