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善瑞伟达绒业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善瑞伟达绒业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宝。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嘉善瑞伟达绒业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振扬。委托代理人:费炳其。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瑞伟达绒业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91元,由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