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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x,住所地:青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93148,住所地:温州市××公路××楼。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金融机构的帐户资金30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金融机构的所有帐户存款(金额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在执行本裁定书期间,对冻结的款项不得予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