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南银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西天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蒋火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蒋火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南银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横岗。法定代表人:汤海涛,系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平,该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蒋火根,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个体户,住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银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火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火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火根银行存款46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