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皮革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皮革有限公司,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85号原告:温州××××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昌商寓南幢505室的房产(地号:1-548-10-51,建筑面积95.09平方米,以898458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昌商寓南幢505室的房产(地号:1-548-10-51,建筑面积95.09平方米,以898458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