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明法、周明法为与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民间借贷纠与蔡智慧、陈海燕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法,周明法为与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民间借贷纠,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周明法,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07084819,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埠头堂村3区187号。委托代理人:刘臣昂,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智慧,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0818315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三区30号。被告:陈海燕,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07233128,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三区30号。被告:章鹏飞,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11233115,住台州书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297号。原告周明法为与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明法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明法的委托代理人刘臣昂、赖中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明法起诉称,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系夫妻。2009年4月10日,被告以家里急用为由由被告章鹏飞担保向原告借钱30000元;同日,被告蔡智慧由妻子陈海燕担保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把陈海燕所有的浙j×××××汽车抵押给原告,两次借款均载明5天内还清。2009年5月13日,被告蔡智慧再次由被告章鹏飞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家用,载明5月25日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要求被告蔡智慧、陈海燕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8000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从借款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现暂计算到2009年7月26日为1582元);被告章鹏飞对其中38000元和利息损失负连带责任。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未作答辩。原告周明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78000元,其中38000元由被告章鹏飞担保的事实。三、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蔡智慧与被告陈海燕系夫妻的事实。本院依法向陈海燕、蔡智慧、章鹏飞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蔡智慧、陈海燕、章鹏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蔡智慧向原告周明法借款人民币7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应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因原告周明法与被告蔡智慧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被告蔡智慧、陈海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依法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章鹏飞作为借款38000元的保证人,借条上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蔡智慧归还借款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智慧、陈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明法借款人民币7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4月16日起、8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章鹏飞对上述债务其中3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0元,依法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蔡智慧、陈海燕负担,被告章鹏飞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