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长执字第547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立平与杨周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47一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平申请执行杨周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经初字第1的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周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原先拥有的车号为陕A4P4**的尼桑小轿车在立执行案的前一天已经转让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547号案(未执行标的为40万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