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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夏孝平与刘建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孝平,刘建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32号原告夏孝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瞿建海。被告刘建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孝平与被告刘建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孝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孝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3元,减半收取41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84元,两项合计7080.5元,由原告夏孝平负担。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