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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通达公路工程队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通达公路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通达公路工程队。法定代表人沈国权。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