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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忠红与骆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忠红,骆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3号原告盛忠红,经商,亭镇古亭塘村4组。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被告骆加良,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义北村下张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忠红诉被告骆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忠红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