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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茂海、陈润与陈润、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海,陈润,陈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8号原告陈茂海,经商,苑街道建设三村83幢1号。被告陈润,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水王弄2号。被告陈桂莲,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水王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海诉被告陈润、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海于2009年8月11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525元,由原告陈茂海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