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詹春成与被告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薛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春成,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薛红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詹春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红九,系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被告薛红九,男,年龄不详,汉族,系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春成与被告南阳卿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薛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詹春成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德清审判员 : 李 哲审判员 :殷晓静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