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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270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坝。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湾镇××号。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