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建国与夏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国,夏满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3号原告俞建国,娥街道渡江路307号207室,身份代码330622194802020034。被告夏满德,陈溪乡夏家岙村大兴老宅15号,身份代码330622195004307633。原告俞建国与被告夏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满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建国起诉称,2008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8000元,借款期限到2008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约定到2009年1月19日归还28000元,未果。2009年4月12日又约定到2009年6月底前归还20000元,结果同上。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58000元。被告夏满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被告夏满德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俞建国现金58000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1日至12月30日。2008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1份,载明:原欠俞建国借款58000元至2009年元月19日归还28000元。2009年4月12日,被告又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原欠俞建国借款58000元,决定于09年6月底前先归还2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还款承诺2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夏满德向原告俞建国借款58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的借款已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8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满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满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俞建国借款人民币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夏满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丁 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