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屠××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屠××。委托代理人:夏××。被告:金××。被告:王××。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原告屠××诉被告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建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被告金××、王××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屠××起诉称:2000年1月1日,俩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7000元,双方约定以月利率2%计息。由被告金××亲笔出具欠条交原告收存。另,被告尚欠原告另一笔借款利息74682元,被告金××于2000年1月17日亲笔出具欠条交原告收存。事后,被告至今本息未还。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结欠利息7468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负担。被告金××、王××答辩称:俩被告于2000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7000元是事实。被告当时经商亏损,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但当时社会借款月利率只有1%,原告趁人之危,将利率提到2%。现被告要求法院对月利率予以调整。原告诉称的74682元利息款,俩被告已经偿还。1999年间,原告与被告金××及其他几人合伙投资俄罗斯做生意亏损了。后经合伙人结算。被告金××共应出本息130000元,其中欠原告74682元,欠庄某某55318元,该款也由原告代付了。由于被告无力偿还,就将一间房屋作价130000元给原告抵债。当时原告担心该房屋有支节,遂要求被告金××以利息款的名义打一张74682元的条子作保证。现该房屋一直没有什么支节,该条子也就留在原告处了。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7年间开始有经济往来。2000年1月间,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利息款74682元,本金57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金××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7日亲笔出具了两张借条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金利息分文未还。另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俩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借条原件两份及原告方某某陈某为凭,并已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欠原告借款57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结欠利息款74682元。有被告金××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金××拒不偿付借款于法无据。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应自出借日起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辩称双方约定月利率2%,系原告趁人之危,该利率明显过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趁人之危,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结欠利息款74682元已经偿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俩被告系夫妻关系,由于本案债务系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王××应共同偿还原告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王××应共同偿还原告屠××结欠利息款计人民币74682元。上述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5元,申请费1830,共计4435元,由被告金××、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210元,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