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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奥吉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奥吉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5号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堂镇义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鼎春。委托代理人:王进,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1组,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大陈镇金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明。被告:安徽奥吉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长市工业区奥吉斯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奥吉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小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  龚辉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