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陈贤升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