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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姜×。被告蔡××。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本案先行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