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某;咸阳莱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何某。被执行人咸阳莱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喜。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款3662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通知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咸阳莱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