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常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弋阳天马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阳天马碳酸钙有限公司,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弋阳天马碳酸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弋阳中畈乡。法定代表人:陶文卫,执行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发,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群,大埠头14号303室。原告弋阳天马碳酸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群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阳天马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康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