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守勇与楼相其、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勇,楼相其,吴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80号原告蒋守勇,农民,乌市苏溪镇蒋宅村戏台广场28号。被告楼相其,农民,乌市苏溪镇新乐村3组。被告吴春芳,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新乐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守勇诉被告楼相其、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守勇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楼相其、吴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蒋守勇负担。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