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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向华与厉艳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向华,厉艳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85号原告盛向华,农民,亭镇古亭塘村。委托代理人郑金龙。被告厉艳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大鲁村。委托代理人楼屿岚,农民,住义乌市江南一区31幢1-201室。现住义乌市东洲花园眺雨花7幢101室。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向华与被告厉艳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向华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