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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稷民一西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明诉被告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与反诉原告张文生诉反诉被告李红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明,张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稷民一西初字第4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红明(又名李红名,),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文生,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卫翔,女,农民,住本县稷峰镇东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明诉被告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与反诉原告张文生诉反诉被告李红明合伙协议纠纷二案中,原告李红明于2009年8月11日以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需到外地进行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明以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需到外地进行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建东审 判 员  任赞毅人民陪审员  张引龙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