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1-37号。法定代表人李××。上诉人绍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