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州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州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江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代理审判员 高 丽代理审判员 薛 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