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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州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州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江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代理审判员  高 丽代理审判员  薛 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