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李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李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陈建强,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乾元镇务前街4号402室。被告李林泉,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47幢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李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