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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李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李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陈建强,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乾元镇务前街4号402室。被告李林泉,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47幢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李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