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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建安、朱建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与胡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安,胡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341号原告:朱建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莲塘下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07296213。被告:胡益飞,男,1969年6月15日出僧,汉族,农民,住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黄沙丘10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06155915。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安与被告胡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建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