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朝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晁怀志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