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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清鹤寝具有限公司与上××××司、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清鹤寝具有限公司,上××××司,孟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桐乡××清鹤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羔羊工业区××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告:上××××司,×室,现住所地:上海市××科××楼××座。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清鹤寝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司、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桐乡××清鹤寝具有限公司告上××××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上××××司、孟某某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