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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干珠与广东花城雄智运输有限公司、方永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8民一初73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干珠,广东花城雄智运输有限公司,方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郭干珠,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梁雨田,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花城雄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德凡。被告方永强,联系地址:广东省阳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常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籍,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瑞琼,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干珠诉被告广东花城雄智运输有限公司、方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干珠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干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干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5元,由原告郭干珠负担。审判长 钟 凡审判员 汤桂良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