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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与蔡华均、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蔡华均,王立军,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03号。代表人:华冰白,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均,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立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明,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诉被告蔡华均、王立军、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