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51号原告: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水利码头××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前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