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电器××厂与慈溪市××电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电器××厂,慈溪市××电机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桐乡市××电器××厂,住所地:乌镇镇民兴集镇××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慈溪市××电机厂,住所地: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电器××厂诉被告慈溪市××电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电机厂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