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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赵××、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赵××,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4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马××、俞××。被告:赵××。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赵××、被告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