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赵××、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赵××,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4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马××、俞××。被告:赵××。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赵××、被告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