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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秦小伟与吴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伟,吴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5-1号原告秦小伟,经商,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园村王庄巷12号。委托代理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苏芳,经商,乌市城西街道吴坎头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秦小伟诉被告吴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苏芳所有的在其个人经营的金华市金东区新彩真空镀膜厂内的一套镀膜机器设备。查封期间不得赠与、抵押、转让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