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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