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