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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范洪与陆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陆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72号原告:范洪。��告:陆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诉被告陆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陆水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