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