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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